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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超市售過期啤酒被判十倍賠償
因認為超市公開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過期食品,消費者楊某將某大型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一賠十。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支持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去年8月23日,楊某在超市購買了一桶啤酒,生產日期為2015年8月10日,保質期至2016年8月10日。后楊某提交一張購物憑證和啤酒的空啤酒桶,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要求超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并退貨。
超市認為,該購物小票容易作假,不能確定由其出具。此外,該類商品為非特定物,各大商場超市均有售,不能確定楊某的啤酒是該超市銷售。
一審敗訴后,超市提出上訴。市二中院認為,楊某提交的購物小票和啤酒桶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其與超市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以上事實足以證明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構成根本違約。超市主張啤酒非其銷售,但就該推測未能提供任何反證。楊某要求退還購物款并支付購物款十倍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記者 顏斐)
本文關鍵詞:超市售 過期啤酒 十倍賠償